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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1-08-31 13:56  

(经2021年5月21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虎扑nba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科学规范开展档案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我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虎扑nba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虎扑nba在编教职工。虎扑nba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虎扑nba相关职能部门和档案形成部门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

(一)履历类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十)其他类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范围详见《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范围与责任分工》(附件1)。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一)虎扑nba职能部门是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形成部门和收集归档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应归档材料的,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归档材料范围详见附件1。

虎扑nba其他单位(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原则上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档,不能明确部门归属的报送人事处统一归档。

(二)虎扑nba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制作档案材料,规范档案材料格式、内容,及时收集档案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三)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应遵守如下要求:

1.归档材料一般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本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在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将档案材料移交至干部人事档案室。

3.移交档案应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交接单》(附件2),并且交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移交。

(四)新录用或者调入的人员,在其调入前即对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相关档案材料

进行审核,正式录用后由人事处统一移交档案室建档。

(五)干部人事档案室及时对档案材料进行收档、审核与整理,重要材料随时归档,一般材料原则上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保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科学保管,专人负责。   

(二)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求,设置专用库房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三室分开,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回避制度,档案工作者不得管理本人、直系亲属和社会关系密切的人的档案。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或个人急需利用的事项。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管理

(一)查阅单位或查阅人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附件3),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借用干部档案。

查阅现职处级干部、处级调研员档案的由党委组织部审批,查阅其他教职工档案的由人事处审批。

(二)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阅、复制、摘录和借阅等,由干部人事档案室按规定确定档案提供方式。借阅档案须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经手并办理借阅手续。

(三)查阅档案应遵守以下要求:

1.2人以上查阅,一般为中共党员。

2.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以免损坏档案。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

4.严禁使用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拍摄档案,严禁通过互联网传播档案内容,不得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询问档案信息。确因需要复制档案的由档案室按规定复制提供。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限期归还,中途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6.查阅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查阅。

第八条 干部档案的转递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档案室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对转入的档案,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并严格履行转递手续。严禁普通邮寄、快递或由本人自带。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

(一)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

(二)根据人员调配管理要求开展新入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根据上级安排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门审核。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

(四)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重新建立档案或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探索推进人事数字档案建设,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工作中,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和归档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及下列纪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一)严禁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四)严禁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五)严禁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六)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实施档案造假或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七)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八)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一)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

(十二)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中未列明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范围与责任分工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交接单

3.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单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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